我们希望确保您的需求得到理解和满足、您的安全和尊严得到尊重。
附录(行动不便旅客)
本文件旨在改善行动不便旅客使用航空出行的便利性,针对在机场和飞机领域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航空公司撰写,可作为拟定自发行为准则的准则。本准则必须考虑欧洲民航会议 (ECAC) 30 号文件(第 5 部分)和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组织 (ICAO) 附录 9 的相关规定中批准的规定。这些文件提供技术信息,并会在咨询航空运输业以及制定标准和推荐惯例的政府机构之后起草。
定义
“行动不便旅客”(PMR) 这一术语的定义为由于任何(知觉的或运动的)肢体残疾、智力缺陷或损伤或任何其他致残因素或年龄而导致使用空运服务时移动受限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情况需要得到适当关注,并应对面向所有乘客提供的服务进行调整以满足这些人员的需求。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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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动不便旅客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的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适用于航空旅行以及所有其他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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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公司、机场以及相关的服务机构有责任满足行动不便旅客的需求。同样,行动不便旅客也有责任在合适时机通过合适渠道说明自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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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向行动不便旅客提供其规划和开展旅程所必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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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满足行动不便旅客需求所带来的费用不能由行动不便旅客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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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待残障人士和患有疾病人士的方式不能一样,因此不能要求行动不便旅客声称将自己行动不便作为开展旅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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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满足行动不便旅客需求的事项,应咨询代表这些人员的相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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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须向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能理解和满足行动不便旅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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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安全措施的实施都必须尊重行动不便旅客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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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须最大程度保持行动不便旅客的独立性。
航空公司常规做法
除非承运公司无法安全承运行动不便旅客或无法为其提供便利设施,抑或无法提供他们在飞行期间可能需要的特定服务,否则不得拒载此类人员。如果行动不便旅客被拒载,航空公司负责任必须清楚解释拒载理由。
行动不便乘客若无法自理,须始终有人陪伴。航空公司无法在飞机上提供医疗、保健或安全方面的机上协助。有关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预订部门。
航空公司应努力寻求技术和运营方案,以便改善各种规模的飞机中的通道和设施,且在开展重大修整工作时尤其如此。
在无法为行动不便旅客提供直达通道的情况下(例如由于飞机较小),航空公司应尽可能提出可接受的替代解决方案。
无论机场或飞机的规模如何,都必须在办理登机和离机手续时充分尊重行动不便旅客。
如果空间允许,航空公司应在尊重健康、卫生和安全限制的同时提供能鼓励行动不便旅客自主活动的机上设备。
在座位分配时,必须在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对待行动不便旅客。如果出于安全考量不能分配某个特定座位,航空公司必须清楚解释理由。
行动不便旅客可依据航空公司规定和国家入境规定携带导盲犬进入客舱。导盲犬乘机必须免费。对于身患残疾的行动不便旅客,不得就辅助其活动的必需物品及其他必须要辅助用品向其收取运输费用。
航空公司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辅助残疾人活动的物品以及所有其他辅助用品发生丢失或损坏。如果发生任何此类丢失或损坏,航空公司应做出必要安排,以满足行动不便旅客的即时个人移动需求。
残疾人士乘机旅行
欧盟 1107/2006 规正文:www.eur-lex.europa.eu /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disability when travelling / regulations / 32006R1107
可通过以下方式请求从美国交通部获取美国联邦航空局监管 14CFR 第 382 部分副本:
电话
美国境内乘客可拨打:残疾航空乘客可拨打免费热线 1-800-778-4838 或 1-800-455-9880(集成聋哑人专线*)。
西班牙境外乘客可拨打:可拨打(+1) 202-366-2220 或 (+) 1-202-366-0511(集成聋哑人专线*),致电航空消费者保护部。
写信
Avi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Division
C-75,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1200 New Jersey Ave., SE
West Building, Room W96-432
Washington, DC 20590
上网
点击以下链接通过交通部的官方网站:www.transportation.gov/air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