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中,“机票”指“客票和行李票”,它们都是“合同条款”以及注意事项的一部分;“合同承运人”指运送或承诺运送乘客及其行李或者提供与上述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的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指由合同承运人雇佣且授权的提供部分运输服务或与运输业务相分离的所有承运人;“电子机票”指表明或代表合同承运人的行程单/收据、电子优惠券,在适用的情况下,还包括登机文件;“蒙特利尔公约”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为国际航空运输制定统一规则的公约;“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2027/97 号法案”指规制航空公司对空运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的 1997 年 10 月 9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2027/97 号法案(该法案经 2002 年 5 月 13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889/2002 号法案修订)。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SDR”指特别提款权。 此处所列的运输业务须遵守《蒙特利尔公约》以及 1997 年 10 月 9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2027/97 号法案(该法案经 2002 年 5 月 13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889/2002 号法案修订)针对航空公司对空运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的规定。
合同条款
此处所列的运输业务须遵守《蒙特利尔公约》以及 1997 年 10 月 9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2027/97 号法案(该法案经 2002 年 5 月 13 日《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889/2002 号法案修订)针对航空公司对空运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的规定。
同时,若不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由承运人实现的任何运输及其提供的其他服务均须遵守:
-
本机票所载条款
-
适用运价及其条件
-
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承运人运输条件及相关规定(这些条件和规定同时适用于承运人办事处)
机票上出现的合同承运人名称可为缩写,无论何时承运人的全称或缩写出现在其手册、规定、时间表上;合同承运人地址载于“客票”背面;约定经停地点载于本机票上,或如在承运人时间表上乘客路线预定经停点所示;由多家承运人承继进行的运输活动将被视为一次运营。
只有在作为代理商时,航空公司才可出具另一家航空公司航线的运输机票。
在行使职权时,对合同承运人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合同承运人的代理商、员工和代表,并保障上述人员的利益。
托运行李将会交付至行李票持票人。 当托运行李发生毁损时,乘客须在发现后尽快(最晚不得超过签收日起第 7 日)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投诉;如果发生延误,须在 21 日内提出投诉。上述两种情况中所用“日”皆指行李送达日期起的自然日或日历日。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本票、承运人运价、运输条件或相关规定中另有规定。 如未交付适用的票价,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将尽最大努力以合理运送乘客及其行李。 承运人可替代飞机上的备用承运人,必要时,也可能不在票面上显示的经停地点停机。 如果乘客因 Iberia 所致的原因而错过转乘航班,我们将为其重新安排另一航班以使其尽快到达目的地;或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机票尚未使用,我们将以乘客购买当次航班所付票价的同等金额进行偿付;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我们将以乘客所付票价与已使用里程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进行偿付。
旅客应遵守政府的旅行要求,携带必要的出境、入境和其他文件,并按航空公司在“值机限制时间”通知中规定的固定时间到达机场。
航空公司的任何代理商、员工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废除此合同的任何条款条件。
机票的退款、更改和更正。 线路执行的顺序
IBERIA 提供并最终反映在机票上的价格是根据预订当天适用的票价和条件计算的。 这些价格包括将您从出发地运送到显示航班日期的机票上所标明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 机票是 Iberia 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大多数票价不允许退款或更改。
不允许更改和/或更正机票上的姓名。 出于这个原因,请您在向我们预订机票时特别注意查看个人数据,因为这些数据必须与旅行证件中出现的数据保持一致,并需要在机场用它们表明自己的身份。 如果数据不一致,我们将无法让您登机。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票价允许在受限条件下更改预订,请注意,这种变更将酌情收取服务费和/或罚款,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将重新计算您的票价。
以下是一些说明性示例:
-
如果您预订了往返或多程旅行,并且在机票或预订中建立了固定的航段或路线顺序,想要在实践中更改初始出发机场(例如,如果您不执行预订的第一条路线)或尝试以与预订中相反的顺序执行路线,将被视为“更改预订/机票”。 在这种情况下,未使用的优惠券将被视为已使用并已支付;在适用情况下,Iberia 可能还会根据机票的原始票价条件收取固定罚款。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您仍想使用剩余的合同行程,我们将继续尊重您的预订。
请记住,Iberia 可能会以您之前存在相应罚款为由对运输进行限制,如果您拒绝支付,我们可能会拒绝运输并取消您的预订。 因此,我们建议您提前前往相关机场的 Iberia 售票处——也就是说,在您打算搭乘的第一趟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前至少 3 小时,以及在办理问题航班的值机手续前前往机场。
-
如果您想更改原始机票上注明的任何路线的日期或行程,我们会根据机票的原始票价条件酌情采取定额罚款,您可能还需要重新计算并支付机票上显示的原始日期/行程与希望飞行的新日期/行程之间存在的票价差额。
如果您有一张可退款的机票(根据票价条件中的定义)且还没有搭乘任何航线,就可以根据这些条件申请退票,但请记住,这样做就意味着您将终止与 Iberia 的运输合同。
重要提示:如果您的预订包含由 IBERIA 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那么上述适用于更改和更正的条件可能会受到与航班运营公司相对应的运输条件的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通过我们网站的客服表格或客服中心与我们联系。
针对被拒绝登机乘客的声明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条例 2004 年 2 月 11 日第 (EC) 261/2004 号规定,如果航空公司拒绝符合该条例登机条件的乘客登机,应为乘客提供固定补偿,并需为受影响的乘客提供及时援助和帮助。
针对航班取消乘客的声明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条例 2004 年 2 月 11 日第 (EC) 261/2004 号规定,航班取消时应为乘客提供固定数额的补偿(除非是意外情况导致航班取消)。 此外,航空公司有责任为受影响的乘客提供及时援助和帮助
针对航班延误乘客的声明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条例 2004 年 2 月 11 日第 (EC) 261/2004 号规定,如果航班长时间延误,未能按计划出发时间起航,航空公司应在整个延误过程中为乘客提供及时援助和帮助。
关于在美国机场停机坪延误的通知
对于美国国内联营航班,如果发生停机坪延误,应启用运营航空公司的应急预案。
有关政府所征收税费、费用和款项的通知
乘客须支付政府当局对航空运输征收的全部税费、费用和款项。 上述税费、费用和款项是航空旅行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包含在票价中,并会在机票的“税费、费用/款项”框中单独标出。
款项和税费会不断变动或修改,并可能会在您购票后发生更改。 如果在您买完机票到使用期间,须由乘客承担的款项或税费发生上涨,您须补足差额。 若相比票价,款项和税费发生大额上涨,您可以在相关公司或旅行社要求您付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退款。 如果您在此期间没有补足差额,公司会取消您的机票并向您退还全部已缴费用。
关于运营航空公司身份的通知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条例 2005 年 12 月 14 日第 (CE) 2111/2005 第 11 条规定,航空运输承包商应将运营航空公司的身份告知乘客。 如果预订时还未确定运营航空公司的身份,航空运输承包商应在确认其身份后立即告知乘客。
关于航空公司对于乘客和行李的责任限制的声明
本声明内容翔实,转录了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EC Nº 2027/97 号(根据条例第 EC No 889/2002 号修订)中的“附件”部分,其中总结了欧共体法律和蒙特利尔公约中适用于欧共体航空公司的责任规定。
-
死亡或受伤时获得的赔偿: 在承担乘客受伤或死亡责任时,没有金额限制。 若损失总计不超过 113,100 SDR(相当数额的当地货币),航空公司不得对抗赔偿请求。 若损失超过上述金额,航空公司可以证明相关损失并非由其疏忽或其他过错而造成的,从而进行抗辩。
-
先行支付款项: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伤,航空公司须在确认享有赔偿请求权人员后的 15 日内先行支付一定款项,用于满足其即时经济需求。 如果发生死亡,先行支付款项数额不得少于 16,000 SDR(等量数额的当地货币)。
-
乘客延误: 如果发生乘客延误,航空公司有责任赔偿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航空公司穷尽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损坏发生或者根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乘客延误最高赔偿金额为 4,694 SDR(等量数额的当地货币)。*
-
行李延误: 如果发生行李延误,航空公司有责任赔偿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航空公司穷尽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损坏发生或者根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行李延误最高赔偿金额为 1,131 SDR(等量数额的当地货币)。*.
-
行李毁损、丢失或损坏: 航空公司对行李毁损、丢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为 1,131 SDR(等量数额的当地货币)。 若托运行李发生此类情况,则航空公司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除非此行李本身存在问题。 若非托运行李发生此类情况,航空公司只有在有过错时方需要承担责任.
-
更高行李责任限额: 乘客最晚可以在值机时做出特殊声明并补缴相应费用以享受更高的责任限额.
-
行李申诉: 如果行李发生毁损、延误、丢失或毁坏,乘客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向航空公司申诉。 如果托运行李发生损坏或延误少于 21 天,乘客须在收到行李后的七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
-
承包和实际航空公司的责任: 如果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航空公司与承包航空公司不一致,乘客有权利向任意一方提出损坏申诉或索赔。 如果机票上标明了航空公司的名称或代码,则此航空公司即为承包航空公司。
-
诉讼时效: 所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须在航班到达日期或航班应到达日期后两年内提出。
-
信息基础: 上述规定均基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达成的蒙特利尔公约,此公约在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EC) 2027/97(根据欧洲理事会条例第 (EC) 889/2002 号修订)以及相关成员国本国法中适用。
* 这使个体乘客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对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行使赔偿请求权,保障自身权利。 乘客须提供证据证明此类损坏以及航空公司责任。
行李中的危险物品
为安全起见,乘客不得将下列物品及其他性质相当的危险物品放于行李中携带:压缩气体、腐蚀性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液体和固体、放射性物质、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以及安装报警装置的公文包和手提箱。
关于退订座位的通知
如果您已经预订座位,但出于某些原因不能使用,请亲自或由您的旅行社致电取消预订。 这样,您可为其他乘客留出空间,同时避免支付任何退订费用。
到达换乘站
抵达后,乘客需查看换乘航班或回程航班的预订情况。 此外,请将临时联系地址告知航空公司,以便接收信息。
值机时间限制
值机时间限制是指乘机联上显示的航班计划出发时间之前的最晚值机时间,在此之前乘客享有登机权,并应完成行李的托运和获得登机牌。 超过此时间限制后,相应航班将停止值机。 若乘客因迟到而被拒绝登机,航空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